各商標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
為了進一步提高商標注冊工作效率,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局對商標注冊工作中的程序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商標注冊申請受理流程
為盡快發出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在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件齊備、收文錄入后、核對款項完成的,即打印并發出受理通知書。我局受理后,再進行圖形要素和商品分類的審查。
二、各商標代理機構應根據上述調整及時繳納商標注冊申請等費用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對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商標注冊等申請,我局通過從其繳納的預付款中扣款的方式收取相關費用。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商標申請件時無預付款支付費用的申請件,屬于商標申請手續不齊備的情形,將被不予受理,其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各商標代理機構應掌握本單位預付款的支付情況,以保證商標代理業務的正常運行。商標代理機構在此之前代理的商標注冊等申請尚未繳納費用的,應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將有關費用匯入我局賬號。逾期未繳納的,有關申請不予受理。
三、關于異議期間的計算方法
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有關規定,商標異議期間從初步審定公告的次日開始計算,為期三個月。
為了充分保證異議申請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法律規定的三個月內提出異議,同時避免商標異議期間與商標專用權產生日重合,我局決定調整初步審定公告時間。自第1096期(含該期)商標公告起,各期初步審定公告日由原來的每月7日、14日、21日和28日調整為每月6日、13日、20日和27日;注冊公告日期以及注冊商標專用期不變。
四、關于郵寄異議申請件的繳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郵寄方式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時,應同時附上銀行匯款手續憑證的復印件(匯款人名義應與異議申請人名義相一致,并注明匯款的用途)。未按規定繳納商標異議費用的,屬于異議申請手續不齊備的情形,將被不予受理。我局不再發出繳費通知書。每件異議申請的費用為1000元人民幣,我局賬號為7111410182600018867,開戶行為中信銀行招商大廈支行,收款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在此之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郵寄方式已經提交異議申請,尚未繳納異議費用的,應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將有關費用匯入上述賬號。逾期未繳納的,該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五、提交有關摘要的紙制文檔和電子文檔
凡在異議程序中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人,除按規定提交相關異議材料和要求認定馳名商標的相關證據外,還應同時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摘要》的紙制文檔和電子文檔(格式見附件),該摘要的內容為申請認定馳名的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三年的相關信息。
六、簡化商標異議裁定文書內容
為加快商標異議案件的審理進度,異議裁定書中將不再摘錄雙方理由。裁定書內容簡化后,《商標異議裁定書?窌和3霭。
商標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