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1、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2) 轉讓人和受讓人的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轉讓人和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托書
。4) 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不應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2、轉讓人、受讓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國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的法律文件。
3、轉讓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轉讓申請,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4、如果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5、轉讓申請核準后,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對于注冊商標,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6、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7、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8、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將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9、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