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轉讓六點須知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在商標轉讓過程中要注意下面六點。
第一,商標權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訂立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之前,應先審查作為合同標的的是否還在其有效期內,有效期還有多長,是否辦理了注冊手續等。這是為了防止某些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將已不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即沒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欺騙對方。
第二,商標權轉讓必須按著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進行、不得自行轉讓。
第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第四,轉讓人用藥品、煙草制品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注冊商標,受讓人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于受讓人用藥品注冊商標的,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對于受讓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注冊商標的,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對于受讓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注冊商標,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五,許可他人使用人用藥品、煙草制品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注冊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或者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準證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商標局責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準證明文件時,視為被許可人主體不合格,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無效。
第六,在簽訂商標轉讓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時,應審查對方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可以成為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的主體。對于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相對人不得與之簽訂商標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如果簽訂手續已辦理完畢,則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或視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注:文章摘自網絡
來源:中華商標超市網 作者:夢魘整理 201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