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至8月3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陸續宣判7件假冒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下稱珍視明公司)珍視明商標(眼藥水)案,判決吉安、九江兩地7家藥品銷售商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珍視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分別賠償珍視明公司經濟損失7000元。
2006年11月22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珍視明文字商標注冊人變更為珍視明公司。2014年1月以來,珍視明公司發現市場上有五花八門的假珍視明護眼液,嚴重侵害珍視明公司和消費者的利益,于是收集證據開展訴訟維權,對各售假藥店提起侵權賠償訴訟。珍視明公司訴稱,2007年7月,珍視明公司生產的珍視明滴眼液被評為高新技術產品。2009年7月,珍視明商標被認定為江西省著名商標。2012年12月31日,珍視明(眼藥水)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珍視明公司生產銷售的珍視明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場占有率和信譽度。產品投放市場10多年,覆蓋全國30多個省區市、港澳地區,以及東南亞等地,得到廣大患者認同。各售假藥店銷售侵犯珍視明公司珍視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造成珍視明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為此,珍視明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各售假藥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視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珍視明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今年春天,吉安、九江兩地中院認定上述7家藥品銷售商侵犯了珍視明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作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判決。
吉安市兩家藥品銷售商不服吉安市中院作出的2份判決,珍視明公司不服九江市中院作出的5份判決,分別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后,法院對各方的上訴理由一一作出回應,綜合考慮珍視明公司珍視明商標知名度,被訴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性質、期間、后果和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最終判定各藥品銷售商分別賠償珍視明公司經濟損失7000元。